我國憲法對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規定

發布者:李黎黎發布時間:2018-12-07浏覽次數:7634

堅持各民族大團結,維護祖國統一,是我國民族工作的一項根本任務,也是我們在民族問題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必然要求。為了更好地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,我國憲法特作了明确規定:

(1)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。平等、團結、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确立,并将繼續加強。

(2)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,設立自治機關,行使自治權。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。

(3)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。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,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、團結、互助的關系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,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。

(4)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。

(5)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争中,要反對大民族主義,主要是大漢族主義,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。國家盡一切努力,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。

  

2018年4月,憲法修正案在第三十四條、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将“平等、團結、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确立,并将繼續加強”,修改為“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确立,并将繼續加強。”與此相适應,将憲法第一章《總綱》第四條第一款中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、團結、互助關系”修改為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”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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